轉知
【轉知】教育部修正「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並將名稱修正為「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製給個人資料複製本收費標準」,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以臺參字第1000205213C號令修正發布。
一、依據教育部 100 年 11 月 30 日臺高(四)字第 1000217873 號函辦理。
二、本案刪除原辦法第 2 章章名、第 4 條至第 7 條、第 3 章章名、第 8 條至第 10 條、第 4 章章名及第 11 條至第 16 條,惟為確實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建議各校宜參照原規定續為安全維護工作。
三、至學生證或畢業證書之補發,如具廢止原證書而重為核定之效力,應屬行政處分之概念,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第 1 項所指單純重製而不涉權利義務變動之複製品有別,爰本標準非作為補發學生證及畢業證書之收費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