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補助學校應於辦理期程完竣後 20 日內,填具「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補助(委辦)經費結報表」一式 2 份,並檢附財產增加單、成果報告(含全彩驗收照片)等相關資料各 1 份,函報本府辦理核結。
二、經查截至目前仍未繳交結案資料之學校如下:花崗國中、宜昌國中、自強國中。
三、請於 114 年 12 月 20 日前繳至教育網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