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 108 年 12 月 23 日臺教資(四)字第 1080181577 號函(諒達)「校園使用生物特徵辨識技術個人資料保護指引」及 112 年 8 月 2 日「教育部第 9 屆人權工作小組」第 2 次委員會議紀錄辦理。
二、各級學校推動使用生物特徵辨識技術之資通訊系統,請列明並取得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如當事人拒絕應提供替代方案,以維護師生權益。
三、前揭事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禁止目的外利用, 並須依當事人同意之授權期限,於屆期或離校時銷毀,以符相關規範。
四、請各級學校主管機關於稽核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時,查核學校是否依「各級學校使用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落實辦理生物特徵辨識技術之個人資料保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