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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處務公告-：吳朝榮的所有公告</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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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補充釋示98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伍、二、(一)1.：「比賽應演出指定曲及自選曲各一曲。...」，所謂「一曲」之釋意如說明。 </title>
        <link>https%3A%2F%2Fnews.hlc.edu.tw%2Fmodules%2Fnews%2Findex.php%3Fpage%3Ddepartment%26id%3D26114</link>
        <description>一、	依據國立教育廣播電臺 99 年 1 月 29 日服字第 0990000380 號函辦理。二、	本臺 98 年 12 月 25 日服字第 0980004342 號函釋所謂「一曲」係指「完整的曲目」，亦即演奏時需從頭演出，不得跳段，諒達。 三、	本年度報名作業時，均要求參賽者填報之自選曲目為「完整的曲目」，凡明示樂曲或樂章者即合於規定；但有跳小節者或選擇樂曲或樂章中的段落者，本臺於審查時均要求參賽者修正。四、	至於比賽演出時，如何演出完整的曲目？何謂從頭演出？因國樂與西樂性質不同，且各樂曲創作時的呈現方式亦不相同，故自選曲是否應演奏伴奏或前奏？是否應依曲譜反覆演奏...等問題，因不涉及本項比賽實施要點伍、二、(一)4「演出曲目與...自選曲目不符者，一律不予計分。」之規定，所以參賽者依照自選曲目演出之內容，主要係以忠實表現該音樂的藝術性為考量，評審再依其表現本於專業判斷給予評分。但基於尊重原創及堅持完整的教學理念，對於跳選小節或選擇樂曲、樂章中的段落演出者，均不予鼓勵。綜上，凡報名時自選曲目中已註明樂曲之樂章者，應依該樂曲之樂章演出，否則依本項比賽實施要點伍、二、(一)4 之規定，一律不予計分。</description>
        <pubDate>Tue, 02 Feb 2010 05:51:00 +16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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