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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處務公告-：兼任人事管理員葉正宗的所有公告</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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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花蓮縣卓溪鄉崙山國民小學99學年度第3次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甄選簡章</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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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花蓮縣卓溪鄉崙山國民小學 99 學年度第 3 次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甄選簡章壹、依據：教師法暨施行細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施行細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等相關法規。貳、甄選錄取名額及類別：賽德克族語或都達語專長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正取 1 名、備取 1 名。參、甄選資格：一、具有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舉辦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取得能力證明，及族語支援教學人員研習取得研習證書者。二、未具雙重國籍或多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三、品德優良、無不良紀錄、身心健康、儀表端正、語音正確、口齒清晰。四、無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及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情事者。肆、簡章及報名表件：請於花蓮縣政府教育局全球資訊網下載。伍﹑報名日期： 100 年 1 月 11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至 12 時。陸、報名地點：花蓮縣卓溪鄉崙山國民小學校址：花蓮縣卓溪鄉崙山村 1 鄰 12 號、電話： 03-8841350柒、報名手續：採現場親自或委託報名，不受理通訊報名，委託報名者應繳交委託書。請詳填相關資料並檢附下列證件正本及 1 份影本辦理報名：一、報名表（貼妥最近 3 個月內 1 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 1 張）。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在同 1 面）。三、原住民族委員會認證合格證書。  四、學、經歷及相關之族語支援教學人員研習證明。五、寄發成績通知用回郵信封 1 個，以正楷填寫應試者本人姓名、地址、郵遞區號，並貼足限時掛號 32 元郵資。以上證件請依序裝訂成冊；正本當面驗畢發還，影本留存備查。證件有偽造不實者，撤消錄取資格並自負法律責任。捌、甄選時間及地點：一、時間：民國 100 年 1 月 11 日(星期二)下午 1 時 30 分。二、地點：花蓮縣卓溪鄉崙山國民小學（花蓮縣卓溪鄉崙山村 1 鄰 12 號）。玖、甄選方式：甄試項目分為：一、試教：佔總成績 60﹪。單元自訂，教材及教具自備。請準備教案 5 份以 40 分鐘為 1 節，於甄試當天繳交。每人試教時間為 15 分鐘。二、口試: 佔總成績 40﹪。包含教學理念、儀容舉止、表達能力等。每人應試時間為 10 分鐘。拾、甄選錄取方式：一、錄取名額：按公告缺額錄取之。二、總成績未達 80 分者不予錄取及備取。三、總成績相同者，以試教成績高者為優先；如試教成績相同，則以抽籤決定。拾壹、放榜：甄選錄取名單訂於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11 日(星期二)下午 5 時前於花蓮縣教育局全球資訊網及本校網頁、門首公告，請自行看榜，並另以書面寄送成績通知。拾貳﹑成績複查：成績複查於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17 日(星期一)上午 11 時前，持身分證親自或委託向本校申請複查，逾時不受理。複查以 1 次為限，申請時應附書面申請書，委託複查者應附委託書（並應繳驗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免收複查手續費。拾參、報到：經甄選錄取者，應於接到電話通知後(行動電話請勿關機)，應於 100 年 1 月 18 日(星期二)下午 4 時前辦理報到。拾肆、利益迴避規定：一、校長、教評會委員、甄選委員及口試、試教委員應注意保密，其本人、配偶或前配偶 4 親等以內之血親、 3 親等以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應試，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8 條規定迴避之。二、前項人員係校內報名參加甄選之實習教師之指導教師，或與報名參加甄選者曾有師生、同學關係者，均屬應行迴避之情形，宜避免擔任命題、評分工作。三、第 1 項人員辦理甄選事務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參加甄選者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拾伍、權利義務：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待遇，依實際授課之時數支給鐘點費，每節鐘點費以花蓮縣政府教育局所規定金額按當月節次總合計算，並得參加勞工保險及健保。二、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於受聘期間，得享有下列權利：(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二)參與教學有關之校內研習或活動。(三)享受學校各種教學資源。三、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於受聘期間，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五)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專業精神。(六)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七)其他依法令規定應盡之義務。四、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表現良好，經教評會審查通過者，得免甄試續聘 1 學年，並以免甄試 2 次為限。拾陸、其他注意事項：一、現役軍人參加代理教師甄選經錄取分發者，因服法定兵役無法至錄取學校報到，其錄取資格不予保留。二、本次甄試錄取人員原則上每週授課節數 4 節，聘期自民國 100 年 2 月 1 日起至民國 100 年 6 月 30 日止，並自實際到職日起支薪。惟實際起、迄聘日期及授課節數，本校得視教育部專案經費補助情形決定，候聘人員不得有異議。三、錄取人員經通知未按時前往報到者，撤銷其錄取資格，由本校通知備取人員依序遞補，當事人不得異議。四、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上述甄選日程及地點更動，悉公布於花蓮縣教育局全球資訊網及本校全球資訊網、門首。五、因應各項防疫措施，依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可視實際需要公告於網站。六、申訴專線：（ 03 ） 8841350 ，申訴信箱： tyler@nt.hl.gov.tw 。七、本簡章相關法令條文：(一)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1.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3.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5.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6.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7.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8.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9.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1.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3.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5.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6.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7.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3 條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拾柒、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補充事項，將公布於花蓮縣教育局全球資訊網及本校網頁、門首。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6 日 </description>
        <pubDate>Thu, 06 Jan 2011 07:47:00 +16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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