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8 月 3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72127 號函頒之「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國民中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及「國民小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辦理。
二、為維護學生人格發展權及身體自主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爰訂定旨揭計畫,務請各級學校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請學校自行檢視校內服裝儀容規範是否有與現行法規扞格之處,並依規定修正。
(二)請學校於 112 年 5 月 31 日前完成本縣學校落實服裝儀容規定檢核表(如附件一),至公務填報系統進行填報(高中填報序號: 6932 ;國中小填報序號 6933)。
三、各校辦理情形納入本府督學視導項目(抽檢紀錄表如附件二)。
四、本案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列入 112 年度中央對地方政府一般性教育補助款考核項目,請各校務必依規定落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