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教署 112 年 5 月 2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20053951 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自 107 年 7 月核定推動「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以下簡稱少子女化計畫),對於 6 歲以下幼兒之教育及照顧,採「增加平價名額」、「降低就學費用」及「發放育兒津貼」等三大推動策略,並適時、彈性調整策略,實質減輕家長育兒負擔,以提升幼兒就學機會,達到 6 歲以下全面照顧之目標。
三、為增加家長選擇平價托育子女之場域,教育部除持續協助各地方政府增加公共化幼兒園(班)外,亦建置準公共機制,提供符合「收費數額」、「教保服務人員薪資」等 6 項要件之私立幼兒園,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機會。 111 學年度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累計 1,859 園,加上公共化供應量,合計提供逾 47 萬個平價就學名額。
四、有申請意願之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符合「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 3 點所定「收費數額」、「園長、教師及教保員薪資」等 6 項合作要件,說明如下:
(一)收費數額:
(二)園長(中心主任)、教師及教保員薪資:
(三)至基礎評鑑等 4 項要件之審核基準及相關事項,請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五、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自 112 年 5 月 26 日起至 112 年 6 月 26 日止,開放 112 學年度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申請作業;相關作業說明如下:
(一)有意願加入準公共機制之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於申請期間內至上開系統完成線上申請作業,並與本府預約審查時間,審查時應檢附自填報系統列印之申請表、相關文件及佐證資料等。新立案或停辦後復辦之教保服務機構,若系統無填報介面者,可採紙本申請作業,並完成收費登載及檢核程序。
(二)私立教保服務機構經審核通過後,應與本府簽訂合作契約 1 式 2 份,契約期間為 112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7 月 31 日止,雙方完成用印之契約書正本,由本府及教保服務機構各執 1 份留存,以保障雙方權益。
六、其他處理原則:
(一)經本府裁罰一定期限內減招、停招、停辦,且於申請作業期間處分期限未屆滿,或最近一次裁罰之一定期限係自 112 學年度 (112 年 8 月 1 日以後)起者,均未符合申請資格。
(二)經本府通知解除契約,且退場期限未屆滿之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亦未符合申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