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縣 112 學年度第一學期學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於 112 年 5 月 8 日至 112 年 5 月 25 日期間開放申請,本次申請作業表單已改版,請學校提前進行前置作業,務必使用新版表格,詳如附件。
二、於期限內至特教通報網(https://www.set.edu.tw/)登錄申請,填妥「申請表」並列印後由相關人員簽名或核章。如有跨教育階段安置情形則由新安置學校先以掃描檔提出申請(申請資料請原學校提供資料協助填寫,交由新學校提出申請),另新安置學校須於 9 月至特教通報網登錄申請,本府將會另行公告通知。
三、請各校依特教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員申請相關資料檢核表所列之項目備妥相關資料後,寄至本縣北區特教資源中心(hlcsped@gmail.com),以利後續派案及審查作業。
四、本次附件表格均有調整,請務必使用新格式「花蓮縣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教師助理人員 112 年版」。
五、檢核表及項目 1-3 以學校為單位整理成 1 份 PDF 檔(檔名範例:○○國小教師助理申請-相關紀錄;○○國小學生助理申請-相關紀錄) 。
六、項目 4-9 項以「特教班」每班為單位,整理成 WORD 檔。(檔名範例:○○國小教師助理申請-特教班 1 ;○○國小教師助理申請-特幼班 1 ;○○國小學生助理申請-相關紀錄) 。
七、務必將資料備齊並依照檢核表項目順序排列,以提升行政效能。
八、若有「情緒行為」相關問題申請者必附「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含執行成效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