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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重要 有關112年「班班有冷氣」之冷氣電費及維護費,請於3/3(五)前檢送收款收據(會計子目代號:CB1028)報府請款, 逾期不予受理, 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 111 年 10 月 31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10138856P 號函辦理。

二、旨揭冷氣電費及設備維護費之計算方式嗣於 111 年 12 月 6 日府教設字第 1110220191 號函(諒達)周知,案內核定班級數係參採本縣 111 年 8 月 2 日統計數據為原則,其中冷氣設備滿 3 年及滿 6 年資料,係依各校於校務系統線上填報(編號 6764)資料為據,補助範圍為教學空間(普通教室、專科教室及圖書室 ),其他空間一律不予補助。

三、基於國家能源永續,各校應落實能源教育,引導師生兼顧舒適及節能,並建立校園共同遵循之校內節能措施;另為鼓勵學校推行節能教育,補助學校之冷氣電費,年度中如有結餘 , 學校得支用於校內設施設備改善工作(經常門),並知會會計單位,俾利協助計畫執行與控管。

四、全案除前開所設經費外,對於課後及暑期倘有教育部國教署補助之課後照顧、學習扶助、夏日樂學等計畫,其冷氣電費將納入各該計畫額外補助,餘請悉依「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執行流程簡化方案 」規定辦理,檢附收款收據報府辦理請款 ,並請於 112 年 11 月 10 日前填具「經費結報表」函報本府辦理結報事宜 ,倘有結餘款請以繳款書繳回憑辦。

主辦單位: 教育處設施科
承辦單位: 教育處設施科
發布者: 田雅芳
連絡電話: 03-8462860 #318
公告時間: 2023-02-24 16:51:00
最後修改: 2023-02-24 17: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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