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11 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實施要點」、「全國學生創意戲劇比賽實施要點」辦理。
二、參賽經費由本府教育處「111 年度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社會教育計畫-社會教育管理及獎補助-補(協)助政府機關(構)」項下支應。
(一)請於文到 3 日內,依各賽事代表隊「補助經費一覽表」掣據逕送本府憑撥,倘有涉及採購,併請檢附「申請撥款資 料彙整表」憑辦。
(二)如有跨賽事情事,務請將學生音樂比賽(團體組)、學生音樂比賽(個人組)、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學生創意戲劇比賽之補助經費分開掣據。
(三)請於參賽結束後二週內,以正式公文函送經費結報表及成果報告一式 2 份辦理核結,倘有結餘款,縣屬學校請以繳款書繳回,非縣屬學校請以支票繳回。
(四)隨隊教師、領隊、參賽教師或校長(教師團體組)請核予公 (差)假登記,所需差旅費及代課鐘點費請由貴校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三、各賽事成績公告後,務請獲特優參賽團隊於隔日上午 10 時前回傳參賽照片 5 張至 currlyu@gmail.com 。
四、檢附各賽事代表隊「補助經費一覽表及細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