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12 年 2 月 2 日社家幼字第 1120660103 號函辦理。
二、兒童權利公約(下稱 CRC )第 2 條明定應確保每一兒童均享有不受歧視之權利,禁止歧視更為 CRC 四大原則之一,為使各領域兒少事務專業人員,理解兒童權利公約「不歧視」原則,具體於實務工作落實該原則,使其在進行政策方案之規劃或決策時,降低兒少歧視情事之發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製作旨揭案例彙編,內容針對安置、性別、性傾向、身心障礙、司法、原住民族、年齡等 8 個歧視議題提出案例故事、討論分析、建議作法及延伸思考,可作為相關教育訓練之補充教材,並提供兒少相關領域工作者在實務規劃和決策時運用參考。
三、旨揭案例彙編公告於「兒童權利公約 CRC 資訊網」教育宣導專區,路徑:首頁>多元素材>認識兒童權利公約>書籍/手冊,(連結網址: https://gov.tw/5ct )。請各校參考運用,並協助廣為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