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 112 年 1 月 4 日府教終字第 1120000080 號函辦理。
二、本案經費,請撥及核結方式如下:
(一)本府所屬學校:
1、團體組及個人組分別掣據逕送本府,收款收據內請載明「111 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經費(團體或個人)」及「會計子目代號 CD2001」。
2、請於 112 年 4 月 30 前,檢附「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補助(委辦) 經費結報表」1 式 2 份送本府辦理核結;如有結餘,請以繳款書繳回。
(二)非本府所屬學校:
1、團體組及個人組分別掣據逕送本府,收款收據內請載明「111 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經費( 團體或個人)」。
2、請於 112 年 4 月 30 前,檢附「花蓮縣政府受理民間團體申請補助從事文教體育活動審核作業要點-附表四經費實際收支明細表」1 式 2 份送本府辦理核結;如有結餘,請以支票繳回。
三、隨隊教師及領隊請核予公假排代,代課費由學校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四、本案係補助各校參加「111 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之相關經費,各校應依附表之行程說明規劃辦理,勿衍生其他活動。
五、檢附核定補助經費一覽表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