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1 年 12 月 28 日府教學字第 1110263124 號函辦理。
二、各校請依經費執行流程簡化方案辦理,並於 112 年 7 月 15 日前辦理核結,如有結餘款請透過「繳款書」作業繳回。
三、本案請各校依下列教育部補助款/ 縣補助款/縣自籌之款項統一辦理掣據(會計子目代號: CC1090 )(一張即可)。
四、本案補助兼任輔導教師以「減授課鐘點費」為限,不含勞健保等相關費用,請各校務必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