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11 月 29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163657 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簡稱環保署)於 110 年 7 月 2 日發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推動作業要點」,截至今(111)年 9 月份共核發 1,161 處(含公告場所 968 處、非公告場所 193 處),其中大專院校取得標章比率約 70%、教育部館所取得標章比率約 73%。
三、為提升公私場所申請標章意願,環保署於今年完成建置「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線上申請系統」(https://iaq.epa.gov.tw/iaq/login.aspx ),以及訂定「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環保綠點回饋實施作業原則」相關配套措施,以協助與鼓勵公告場所、非公告場所申請標章(如附件)。
四、就已公告納管場所,環保署亦鼓勵自主性取得優良級標章,取得優良級標章者,除提高企業品牌形象外,實質上更可得到檢測頻率從原規定 2 年延長為 3 年,且檢測點數減半等獎勵,爰仍請尚未取得自主標章之園所踴躍於前開系統線上提出申請;非公告場所取得標章可獲得綠點回饋(優良級 35 萬綠點、良好級 20 萬綠點)。
五、檢附教育部來文及附件各 1 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