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11 年 10 月 20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10141832 號函及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為協助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之設施設備符合安全、衛生等法令規定,並充實教學課程所需之設施設備,爰契約期間得每學年申請設施設備補助經費,申請、補助及核結等注意事項如下:
(一)補助項目:購置及改善教學設施設備、遊戲設施設備、安全設施設備或環境設施設備改善等,並以環境 安全、衛生等為優先核定項目,另請確實核對歷次所送成果,倘設施設備有未符合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 設施設備標準規定者,請貴局(府)督導列為優先改善項目。申請計畫書示例請參閱附件。
(二)補助經費:一學年最高補助總額,依核定總人數, 90 人以下為新臺幣(以下同)20 萬元、 91-180 人為 30 萬 元、 181 人以上為 40 萬元;契約書另有約定者,依契約約定人數核給。
(三)申請品項如涉及資訊設備、投影機、攝錄影機、數位視訊、廣播系統、監控防盜系統設備及周邊設備 等,依下列原則核給:
1.桌上型電腦(含螢幕及作業系統)每臺 2 萬 5,000 元、筆記電腦(含作業系統)每臺 3 萬元、相機每臺 1 萬元、 攝影機每臺 3 萬元、印表機(含墨水匣)每臺 2 萬元為上限。
2.除地方政府同意外,上開設備以不重複購置為原則,申請購置總價不得逾各園總補助經費 15%。
(四)為符合幼兒身心發展,申請購置教材教具等應符合商品安全標章及中文標示,且其內容應符合幼兒教保 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 13 條及教育基本法第 6 條教育中立原則;又數位化資訊、影像等系統或設備,應 符合資訊安全標準及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