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111 年 9 月 23 日花檢熙政字第 11106000320 號函辦理。
二、請各校善用各項公告方式,如:學校網頁、跑馬燈、或協助列印置於學生家長聯絡簿,以達宣導之效。
三、檢附宣導資料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