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申請「111年度暑假期間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經費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本縣「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辦理。
二、課後留園之辦理係為使家庭父母安心就業,減輕弱勢家庭經濟負擔,提升弱勢幼兒入園率,故請各園積極辦理本服務,並確實依課後留園參與人數核實填報幼生清冊。
三、 111 年度暑假實施期間為 111 年 7 月 1 日至 111 年 8 月 29 日,由各園逕依家長需求調整辦理日程並規劃實施計畫,以平日一般上班時間每日 8 小時為主,各園於實施期間停托須事先與家長充分溝通,且停托期間不得逾十日。
四、得申請補助之幼生資格如下:
(一)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家庭。
(二)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以下同) 30 萬元以下之 5 足歲幼兒。但不包括家戶擁有第 3 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合計超過 650 萬元或年利息所得在 10 萬元以上者。
(三)其他經本府專案核准且有必要協助之經濟弱勢家庭。
五、請各園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1 年 8 月 20 日止,於全國幼生管理系統-課後留園補助專區(以下簡稱幼生系統)依 111 年度暑假期間填報辦理時段與參與幼生清冊,無申請補助之幼生金額請填 0 元,登載完成後於 111 年 8 月 30 日前免備文將以下資料各 1 份逕送本府彙辦:
(一)辦理課後留園服務實施計畫。
(二)經費收支表。
(三)幼生清冊(由幼生系統下載列印,申請補助之幼生須家長於清冊核章,無則免)。
(四)特教助理員印領清冊(由幼生系統下載列印,申請補助之特教助理員須於清冊核章,無則免)。
六、有關得申請補助之幼生資格證明注意事項如下:
(一)符合說明四第 1 項者,請於幼生管理系統完成幼生低收、中低收身分查調後,修訂幼生家戶經濟屬性後再行造冊。
(二)符合說明四第 2 項者,請於說明五資料內容另附 110 學年度第 2 學期弱勢幼生加額補助清冊影本。
(三)符合說明四第 3 項,且尚未於 110 學年度送審認定者,請於 111 年 8 月 5 日前,免備文檢具經濟弱勢幼童身分認定送審資料自我檢核表、名冊、戶籍謄本及財務證明資料逕送本府彙辦。
七、檢附家長意願調查表(僅供參考)、實施計畫書、經費收支表及經濟弱勢身分認定送審資料自我檢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