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府辦理「110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師閩南語及客語語言能力認證增能研習薦派教師(參訓人員)代課費經費補助計畫」,請受補助學校於文到三日內掣據到府憑撥,請查照。
一、依據本府 111 年 5 月 19 日府教課字 1110102409 號函辦理。
二、有關本府辦理「110 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師閩南語及客語語言能力認證增能研習薦派教師(參訓人員)代課費經費補助計畫」,補助學校如下:
(一)南平中學
(二)美崙國中
(三)國風國中
(四)壽豐國中
(五)瑞穗國中
請以上五校於文到三日內掣據到府憑撥,請查照。
三、旨揭計畫會計子目代號為: CG1062 。
四、請依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執行流程簡化方案規定辦理核銷,原始憑證留校以備審查機關查驗。
(一)經費結報表 1 式 2 份。
(二)如有結餘款,請以【繳款書】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