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RSS訂閱
日期從
關鍵字
92941

轉知 轉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自4月22日起,強化COVID-19疫苗第3劑接種規範,請縣立體中及本縣公私立國中小於4/18下午5時前至以下連結回報已完整接種2劑【尚未接種追加劑(第3劑)】人數,並請轉知前開人員儘速完成接種。

一、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 4 月 15 日新聞稿辦理。

二、自今(2022)年 4 月 22 日起,強化屬於維持醫療量能、維持防疫量能及高接觸風險工作者、維持國家安全及社會機能正常運作者(即 COVID-19 公費疫苗接種對象第 1 、 2 、 3 、 7 類對象)與矯正機關、殯葬場所工作人員等,以及教育部、經濟部、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業管之 24 類場所(域)人員之 COVID-19 疫苗第 3 劑接種規範,以提升保護力,有效控管風險:

(一)工作人員/從業人員(含流動人員)皆應接種 3 劑 COVID-19 疫苗,已接種 2 劑疫苗且滿 12 週者,應儘速接種第 3 劑。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倘未完整接種 3 劑疫苗者,應提供自費 3 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證明。

(二)倘人員曾為 COVID-19 確診個案,且持有 3 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 COVID-19 疫苗接種證明,惟應於解除隔離滿 3 個月後,依時程儘速完成接種 3 劑 COVID-19 疫苗,新進人員並應於首次服務前,提供自費 3 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

(三)倘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 COVID-19 疫苗證明(即接種疫苗前,經醫師確認對國內所有授權使用的 COVID-19 疫苗皆有接種禁忌或曾發生嚴重不良反應,評估不建議接種者)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須每週 1 次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新進人員並應於首次服務前,增加 1 次自費 3 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

二、請縣立體中及本縣公私立國中小,於 4/18 中午前至以下連結(https://forms.gle/HGUE4eagRX8y2j1GA)回報全校教職員工人數及已完整接種 2 劑尚未接種追加劑(第 3 劑)人數,並轉知前開人員儘速完成接種。
主辦單位: 學務管理科
承辦單位: 學務管理科
發布者: 陳香茹
連絡電話: 03-8462860分機223
傳真號碼: 03-8462776
公告時間: 2022-04-17 15:20:00
最後修改: 2022-04-19 08:38:00
點閱數: 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