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同國教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編制內教師參加客語及閩南語能力認證中高級報名費」相關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本府 111 年 3 月 21 日府教課字第 1110057021 號函辦理文諒達。
二、說明:
(一) 國教署補助編制內現職教師參加本土語語言能力認證之報名費,並請依下列事項辦理:
1. 客語能力認證中高級:認證當天(111 年 3 月 27 日)請務必攜帶准考證,考試結束時,當場請監試人員蓋到考證明章(逾期概不受理),作為請領「認證報名費」補助之依據,該證明事後不予補發。
2. 全民台語認證:認證當天(111 年 5 月 28 日)請務必自行印出准考證並攜帶至考場,考試結束時,至各考場「考生服務處」加蓋主辦單位「應試章」(逾期概不受理),作為請領「認證報名費」補助之依據,該證明事後不予補發。
3. 前揭事項請學校務必公告周知,事涉個人權益請務必轉知報考語言認證測驗之編制內現職老師配合辦理。
(二) 申請方式:
1. 請高級中等學校檢具請領名冊(附件 1)、經費申請表(附件 3)、具到考證明章之客語中高級認證或具應試章之全民台語認證准考證正本等資料於 111 年 6 月 15 日前請學校函報業務承辦人(魯木伊木伊),並寄送電子檔於承辦人信箱,逾期不予受理,請學校留意報送期限;對於蓋有「應試章之准考證正本」如為影本本府不予受理。
2. 檢送之資料及相關附件,均不予退還。
3. 本案中高級客語及全民台語認證報名費補助,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全額補助(函報國教署申請)、縣屬高中報本府轉國教署依地方政府財力等級申請補助縣自籌款由本府負擔。
4. 倘申請資料不全或不實者,不予補助並由受補助人自負全責。
(三) 請詳閱附件,並於期限內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