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補助貴會辦理111上半年度特殊教育活動經費,補助經費詳如經費核定表,若活動內容有異動情形,請務必函報本府同意,請查照。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獎助民間團體辦理特殊教育實施辦法辦理。
二、請於辦理完畢 30 日內檢具本案領款收據、經費實際收支明細表
原始憑證、成果報告表各 1 份及成果報告書(含照片及簽到表)、花蓮縣政府補助(委辦)經費結報表各 1 式 2 份,函報本府辦理撥款及核銷事宜。
三檢附花蓮縣 111 年上半年獎助民間團體辦理特殊教育經費核定表 1 份,另本案經費結報相關表件,請逕至本公告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