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請各公、私立幼兒園於111年1月26日前,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發布之「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函報幼兒園遊戲場設置情形、檢驗情形並完成備查程序,以維幼生權益。
一、依據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辦理(下稱本規範)。
二、本規範第七點規定:兒童遊戲場設施管理單位,在該設施開放使用前,應檢具下列表件陳報該管兒童遊戲場設施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或增設時亦同:
(一) 兒童遊戲場設施基本資料(如附表一),包含設置位置、範圍、遊戲設施種類、數量及照片、設置平面圖、使用者年齡、管理人等資料)。
(二) 廠商出具符合前點規定之合格保證書,保證書內容應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三) 投保含附設兒童遊戲場設施之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政府部門附設兒童遊戲場設施無收費者得免附)。
(四) 兒童遊戲場設施自主檢查表(如附表二)。
(五) 由取得我國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 ILAC )相互承認協議( MRA )認證機構核發 CNS 17020 或 ISO/IEC 17020 認證證書之檢驗機構,所開立具有認證標誌之合格檢驗報告。
三、次按本規範第十點( 二):經陳報主管機關備查後,每三年委託專業檢驗機構進行遊戲場設施檢驗工作,並製作檢驗報告存放管理單位,該檢驗報告應至少保存五年。
四、請各園檢視園內幼兒遊戲場設置及備查情形,並依旨揭期限以函文報府,函文主旨應載明本園設有固定式遊具兒童遊戲場 OO 座,並於 OOO 年 OO 月 OO 日完成檢驗,請鈞府備查等字樣,函文附件務請檢附該檢驗合格證明 1 份。
五、若為已完成備查之遊戲場,請回傳本府備查公文影本及檢驗合格證明(反之,若無函文則重新報送)。
六、若無設置固定式遊具幼兒遊戲場或已完成拆除,亦請函文報府備查,請於主旨載明本園於 OOO 年度獲教育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或鈞府補助)經費計新臺幣 OOOO 元整,拆除固定式遊具兒童遊戲場,於 OOO 年 OO 月 OO 日完成拆除,園內無設置兒童遊戲場,請鈞府備查等字樣。
七、若為獲補助且已函報成果報告備查者,則請回傳本府備查函文(反之,若無函文則重新報送)。
八、從未設置有兒童遊戲場之園所,於函文主旨載明本園確無設置兒童遊戲場且無依規定需通過檢驗之固定式遊具,請鈞府備查等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