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私立幼兒園得否收取手續費或訂金、行政作業費疑義一 案,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12 月 28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00157330 號函辦理。
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38 條規定略以,幼兒園收費項目、用途及退費基準等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得考量其營運成本,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之收費項目及用途訂定收費數額,於每學年度開始前對外公布,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向就讀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收取費用。爰有關幼兒園之收退費項目、用途及退費基準係授權地方政府訂定,先予敘明。
三、有關私立幼兒園得否收取手續費或訂金、行政作業費疑義,依本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暨基準表,並無手續費或訂金、行政作業費等項目,爰不得向幼生家長收取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