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職族語老師經費申請】有關「110學年度專職原住民族語老師經費」申請作業,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7 月 9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00081559 號函暨本府 110 年 8 月 9 日府教課字第 1100157725 號辦理。
二、請各主聘學校辦理事項如下:
(一)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規定訂定合聘協議書與進用契約。
(二)並依辦法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原住民族語及英語教學作業實施要點」填寫經費申請表。
(三)完成上述各項文件,用印後於本(110)年度 8 月 17 日免備文送達教育處原資中心,請於期限內繳交以免影響經費撥付。
(四)110 學年度專職原住民族語老師聘書影本乙份。
三、另檢附「花蓮縣 110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專職原住民族語老師甄選進用一覽表」供參。
三、本案專職族語老師主聘學校(共 24 校),報送資料情形如下:
(一)110 學年度經費申請調查表已報送學校:
太巴塱國小、豐濱國小、忠孝國小、佳民國小、北埔國小、卓樂國小、觀音國小
(二)110 學年度聘書影本:
忠孝國小、佳民國小、觀音國小
(三)110 學年度進用契約:
佳民國小、太巴塱國小、觀音國小、忠孝國小、北埔國小、萬榮國小、豐濱國小、卓樂國小(需補章)
(四)110 學年度合聘協議書:
佳民國小、太巴塱國小、觀音國小、忠孝國小、北埔國小、卓樂國小(需補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