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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381
有關代理教師兼任導師,請各校依規定函報,如說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七條: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學校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但情況特殊,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代理教師得擔任之。
二、請各校函報代理教師兼任導師時應敘明名單,並說明正式教師人數及職務配置情形(格式參考附件 2); 若有正式教師規劃為科任或專任教師不兼行政或導師者,須簡述原因(應有充分之理由),不得以無意願擔任為由 。
1) 附件1_函報範例
2) 附件2_全校教師職務配置表格式範例
相關連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150024&flno=17
主辦單位:
學務管理科>
承辦單位:
學務管理科
發布者:
陳香茹
連絡電話:
03-8462860分機223
傳真號碼:
03-8462776
公告時間:
2021-07-31 12:16:00
最後修改:
2021-07-31 12: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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