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教育部體育署訂定「技擊運動訓練館設置及輔導要點」,業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以臺教體署競(二)字第1100020277B號令發布,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 110 年 6 月 9 日臺教體署競(二)字第 1100020277C 號書函辦理。
二、本要點受理申請及審查委請花蓮縣體育會辦理,後報本府備查,惟本要點生效前,縣內技擊運動訓練館未審查通過並備查者,請務必於文到 3 個月內完成補正程序。
三、經本府備查之技擊運動訓練館名單,將於本府教育處網站專區公告民眾相關資訊。
四、檢附發布令影本、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要點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