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縣110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申請特教交通車接送服務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花蓮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申請特教交通車服務計畫」辦理。
二、請各校填妥「交通車接送服務申請表」、「申請交通車接送表」、「特教交通車接送服務申請彙整表」,並於特教通報網填報(交通車服務申請、學生上下學交通環境狀況、學生上下學相關能力表現狀況)等資料列印核章後,併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初審會議紀錄送本府辦理,並請先行寄送「特教交通車接送服務申請彙整表」電子檔至承辦人信箱 loshelly@hlc.edu.tw 。
三、倘貴校申請學生係屬 110 學年度新生,請務必在特教通報網開放時程內接收學生,並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學生權益;特教通報網開放填報期程為:
(一)國中、小階段: 110 年 6 月 10 日至 6 月 20 日止。
(二)學前階段: 110 年 6 月 21 日至 6 月 30 日止。
四、申請學生相關身障證明文件影本及網路填報學生相關資訊為鑑輔委員審查時之重要參考依據,除年幼、障礙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視覺障礙及鑑輔會跨區安置優先排序外,另以其他因素申請者,未提供該生近期之 IEP 、醫療證明、訓練計畫成效及後續評估報告等佐證補充說明之申請案將視同缺件不予受理,為確保身障學生權益,相關表件務必齊備清晰完整,請各校協助配合。
五、所有送審申請文件請使用「最新表格」並請統一單面列印,勿使用釘書針裝訂,改以長尾夾固,並於 110 年 6 月 30 日前檢具申請資料(免備文)逕送本府教育處辦理,以利後續審核資料彙整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