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轉知本縣社會處,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峻,及國內防疫需要,幼兒園托育服務停止收托期間,幼生之家長得請防疫照顧假。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 110 年 5 月 17 日衛授家字第 1100900661 號函辦理。
二、因應近期新型冠狀病毒發生社區感染風險,為了幼生健康,並將傳播風險降到最低,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發布幼兒園托育服務停止收托期間,送托幼生之家長,若有親自照顧幼生之需求,受僱之家長其中 1 人得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三、前揭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幼生之人(如爺爺、奶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