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送教育部體育署辦理「臺灣品牌國際賽研習營」簡章、110年度第1場「國際及兩岸體育交流行政研習會」紀錄、相關簡介及替代方案各1份。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 110 年 3 月 25 日臺教體署國(二)字第 1100010629 號函辦理。
二、為協助賽事舉辦單位建構品牌概念,首度推出「臺灣品牌國際賽研習營」,包含品牌研習課程、網路人氣票選及 Demo 競賽 3 大系列活動,歡迎各賽事主(承)辦單位踴躍參加。
三、因全球疫情未歇,教育部體育署 110 年將持續推動替代方案,擴大辦理對象,並增加全國性體育團體,鼓勵各單位辦理國際行銷、研議邀請國際講師講授增能培育課程、舉辦線上座談、舉辦具國際積分之國內賽或評估防疫交流賽之可行性(不以 5 國 5 隊為限)。
四、考量疫情變化迅速,如欲舉辦國際賽,應審慎評估舉辦效益、急迫性、風險性與必要性,另「防疫應變計畫」請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之工作指引及相關規範滾動修正,並經地方衛生單位協助檢視後,函報本署,以利循程序提任務型協助小組審議(請勿直接函送指揮中心)。
五、教育部體育署修正發布「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國際體育運動交流作業要點(簡稱基金要點)」,依基金要點申請補助者,須配合落實執行專款專用、設置分類帳等專案財務管理。
六、與國際總會應就賽事權利義務簽定書面合約規範、將總會規定之收取費用列入競賽規程,揭露於本署申請經費明細表中。各協會提報政府機關申請經費或核結資料,應注意如於活動辦理前有變更、調整時,應隨時函報該署,核結後如有調整時,亦同。收支帳冊及原始憑證應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妥善保存 10 年以上。
七、教育部體育署核定補助辦理舉辦國際會議及出席國際會議,請積極透過官網、社群、研習、出版品、宣導品等多元管道,加強行銷國際體育交流成果之圖文宣傳及資訊分享;出席會議代表以業務相關人員為優先考量,並鼓勵女性代表參與,以符性別主流化政策;會議報告並請摘述重要資訊上傳官網,供外界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