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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修正「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 110 年 2 月 5 日臺教體署設(一)字第 1100005300 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 5 點規定修正內容主要係調整對地方政府補助之撥款比率及期數,說明如下:
(一) 金額於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以下者:得一次全數撥付。
(二) 金額超過 100 萬元至 1,000 萬元者:由原分 3 期按計畫核定補助總額之 30%、 40%及 30%撥付,修正為分 2 期按計畫核定補助總額之 30%及 70%撥付。
(三) 金額超過 1,000 萬元者:由原分 3 期按計畫核定補助總額之 30%、 40%及 30%撥付,修正為分 2 期按計畫核定補助總額之 30%及 70%撥付,其中發包部分仍應保留 5%尾款俟完成結算後撥付。
(四) 計畫經核定或完成發包後,先行請撥第 1 期款,執行進度達 30%以上得請撥第 2 期款。
主辦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承辦單位: 體育保健科
發布者: 李述奇
公告時間: 2021-02-22 10:24:00
最後修改: 2021-02-22 10: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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