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針對本縣公立幼兒園小班以及中班之幼生,申請原住民補助者,不需再辦理繳回教育處代碼(200),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本府 109 年 4 月 22 日府教特字第 1090075757 號函辦理。
二、原住民身分之幼生依法得申請補助款,又公立免學費補助款之發放為匡列預算,以核定招收人數及預設幼生皆為一般身分方式編入各校預算內,故原住民補助申請通過後形成重複請領狀況,所以基於上述原因,本處曾於 108 年公告繳回幼兒園部分補助款(編號 54643)。
三、現為簡便經費處理程序及減輕各園行政作業負擔,針對旨揭補助款重複請領狀況,本處業於每月撥補數進行扣減,各園已無需再做繳回動作,請勿再參考 108 年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