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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有關幼兒園教職員工及幼兒家長請防疫照顧假之因應措施如說明項,正式公文另案函知。

主旨:
有關幼兒園教職員工及幼兒家長請防疫照顧假之因應措施如說明項,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2 月 7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90013176 號函辦理。
二、依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中心)109 年 2 月 2 日決議,基於防疫需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108 學年度第 2 學期開學日延後 2 週於 2 月 25 日開學;原已開學之私立幼兒園及原已上課之課後照顧中心與補習班,則持續提供服務,但須加強防疫檢測及管理。
三、依據疫情中心 109 年 2 月 3 日肺中指字第 1093700056 號函(附件 1)、 109 年 2 月 6 日肺中指字第 1093700075 號函(附件 2),有關幼兒園教職員工及幼兒家長請防疫照顧假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12 歲以下學童之家長,若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求, 109 年 2 月 11 日至 2 月 24 日期間,受僱之家長其中 1 人得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二)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三)私立幼兒園及部分公立專設幼兒園雖未延遲開學,考量防疫需求,如幼兒園於 109 年 2 月 11 日至 24 日自主停課,或家長自主替幼兒請假,家長其中一人得於前開期程內申請防疫照顧假。
四、幼兒園教職員工請防疫照顧假之支薪說明如下:
(一)公立幼兒園: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9 年 2 月 5 日總處培字第 1090025887 號函(附件 3),各級機關(構)人員於 109 年 2 月 11 日至 2 月 24 日期間,如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家長其中 1 人亦得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惟請防疫照顧假期間不予支薪。
(二)私立幼兒園:依據勞動部公告之防疫照顧假 Q&A ,基於防疫照顧假為防疫應變之特別措施,並非公假性質,雇主應配合准予符合條件者,惟未強制雇主應付薪資,期勞雇雙方共體時艱,共同為防疫努力。
五、幼兒園為因應教職員工請防疫照顧假之教保服務人員人力調度,建議做法如下:
(一)基於園長亦為教保服務人員,如為短期人力調度,可入班暫時協助教保工作。
(二)得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代理人員資格之規定,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以具大學以上畢業之人員代理之。
六、幼兒園家長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防疫需求為幼兒請假者,其家長繳費部分,由幼兒園依地方政府所定收退費規定辦理退費。
七、附件相關資料可逕自附件下載。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發布者: 溫舒蘋
連絡電話: 03-8462860#260
傳真號碼: 03-
公告時間: 2020-02-06 16:00:00
最後修改: 2020-02-07 17:55:00
點閱數: 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