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轉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修正「學齡前兒童視力、立體感篩檢」作業流程與注意須知及修正對照表,請查照。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108 年 11 月 27 日國健婦字第 1080403969 號函辦理。
二、 作業流程與注意須知修正如下:
(一)第 2 點篩檢人員:原為「受過訓練衛生所護理人員」修正為「受過訓練之醫事人員」。
(二)第 6 點第 1 款之(6):原為「…,與各年齡合格標準(四歲未達 0.6 ,…,…左眼 0.6),都應轉介就醫」,修正為「…(任一眼視力小於 0.9),應轉介就醫」。
作業流程與注意須知及修正對照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