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
為瞭解本縣107學年度國中生未領取畢業證書之原因,請各國中於108年11月13日前至校務系統填報「107學年度國中生未畢業原因調查表」(線上填報編號:5168),謝謝配合。
依據本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第 15 條:「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之。
※尚未填報學校:平和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