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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15

★公告★函轉有關公共工程委員會針對技師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之補充解釋函及發布令影本一份,詳如附件,請查照。

如主旨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教育設施科
發布者: 王均峰
連絡電話: 03-8462860#311
傳真號碼: 03-8462782
公告時間: 2019-11-12 16:00:00
最後修改: 2019-11-13 14:47:00
點閱數: 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