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縣「108年度推動國民中小學藝術與人文教學深耕實施計畫-補助教師進修表演藝術第二專長實施計畫」,符合補助資格之教師請於108年10月21日以前提出申請。
一、依據 108 學年教育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藝術與美感深耕計畫辦理。
二、為鼓勵縣內教師參加表演藝術第二專長研習,提升本縣藝文教師專業知能,
特補助縣內教師進修表演藝術第二專長並取得學分證明書(中等學校教師另
需取得「中等學校教師任教專門
科目認定證明書」)之部分學分費。
三、本辦法補助對象、補助條件及金額說明如下:
(一)補助對象應符合教育部「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 2 條規定之教師。
(即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
教師資格之教師。)
(二)補助順序:
1.已在校實際擔任表演藝術課程者優先補助,並檢附課表以玆證明。
2.取得學分證明後,將返校擔任表演藝術課程者次之,並檢附課表以玆證明。
3.中等學校教師優先補助,國小教師次之。
4.若申請人數超過上限,即召開審查會進行審查,並依條件順位排序補助。
(三)、補助基準:
1.補助每位教師每學分新台幣(下同)2,000 元整,最多不超過新台幣 24,000 元為原則。
2.研習期滿取得學分證明(中等學校教師另需取得「中等學校教師任教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者,憑證明文件核實核銷。
3.獲補助之教師於取得學分證明後,應返校擔任表演藝術課程師資。
四、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一)學分證明書。(正本)
(二)中等學校教師任教專科目認定證明書。(影本)
(三)在職證明書。(正本)
(四)學校授課課表。(正本,蓋教務處章戳)
五、符合補助資格者,請檢附上列文件各 1 份,於 108 年 10 月 21 日以前逕送本府教育處課程教學科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