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轉知】有關民眾陳情建議幼兒園勿主動發糖果及餅乾給學童作為獎勵,且不得提供含咖啡因的飲料作為飲食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本府 108 年 9 月 9 日府特教字第 1080204982 號函辦理。
二、請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幼兒園餐點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及食譜範例」規定,加強教保服務人員正確飲食觀念,並提供符合幼兒園餐點營養基準的食物與健康飲食、衛生保健安全之相關服務與教育等教保服務內容。
三、檢附「幼兒園餐點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及食譜範例」1 份,請自行下載配合辦理,並納入教保服務人員相關教育訓練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