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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處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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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18
有關依據12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編輯且審查通過之教科書,其審定執照有效期間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8 年 5 月 13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080053170 號函辦理。
二、近來國家教育研究院屢接獲學校或教師致電詢問,有關出版公司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
育課程綱要編輯且審查通過之教科書之審定執照有效期限。查「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
科圖書審定辦法」及「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 14 條規定略以,教科書審定
執照已無有效期限,其有效期間之計算,係自發照日起,至該科目新課程實施之前一日
止。
三、請貴校協助轉知所屬教師。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務管理科
發布者:
陳香茹
連絡電話:
03-8462860 分機223
傳真號碼:
03-8462776
公告時間:
2019-05-12 16:00:00
最後修改:
2019-05-13 17:16:00
點閱數:
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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