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公告】有關108學年度開學日事宜,請各校依教育部「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該辦法第四條明訂各級學校暑假、寒假日數及起訖日期,依下列之規定:
暑假:以六十日為限(起七月一日,訖八月二十九日)。
寒假:以二十一日為限(起一月二十一日,訖二月十日)。
二、各級學校應於寒假或暑假期滿之翌日,一律開學辦理註冊等手續,並正式上課。(第七條)
三、第四條所列各種假期起訖日期,各級學校不得任意變更。但依下列原因及方式調整者,不在此限:
(一)、因春節假期或其他需要,由本部會商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後,予以調整。
(二)、因氣候或因應地方性特殊需要,經學校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事先報本部後,予以調整。(第八條)
四、各校若有疑義,請逕洽承辦人(電話: 8462860 分機 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