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推廣生活美學教育活動」申請敘獎公告
有關本縣文化局 107 年「推廣生活美學教育活動」,凡參與推廣並受文化局函請表揚相關教職人員之各公、私立幼兒園,請於本公告刊登日起五日內,正式函文本府教育處申請敘獎,逾期將不予受理。來文應檢附相關內容如下:
一、文化局建請表揚之函文
二、獎懲請示單(含擬請敘獎額度)
三、推廣活動之成果資料
依據「花蓮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育專業人員獎懲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校長記功以下平時考核獎勵案件,應由縣政府核定發布,故請各校另函本府人事處申請;教師、代理教師記功以下平時考核案件,由本府教育處核定,但本案應以嘉獎一支為原則,且敘獎總人數不應超過三人,請各校依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