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檢送中華民國107年全國語文競賽著作權同意書、錄影錄音授權書及上傳大頭照相關規則各1份,請有關學校於10月12日(星期五)前將著作權及錄影錄音授權書送寄(送)教育處終身教育科。
一、依據中華民國 107 年全國語文競賽實施要點辦理。
二、本案分後「著作權同意書」及「錄影錄音授權書」兩類,每類均分為「成年版」與「法定代理人版」,請依參賽者年齡使用適用版本,簽具授權書時,日期請務必填寫,未滿 20 歲之競賽員請選擇未成年版,並由法定代理人填寫。
(一)法定代理人版指導老師簽名欄位,請特別留意。
(二)本(107)年度起,所有競賽員均應填具並繳交著作權同意書及錄影錄音授權書,不分動(靜)項項目。
三、 上傳大頭照相關規則:
(一)非學校人員、原住民演說、閩客字音字形競賽員,請將大頭照電子檔傳送至 sa.min1222@gmail.com 信箱。
(二)除上述人員外(國中小及高中職),請逕至「花蓮縣語文競賽網站(
http://language.hlc.edu.tw/)」上傳所屬競賽員大頭照電子檔(操作步驟如附件)。
(三)請以該照片上人員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作為檔名(約二吋照片比例),上傳格式為 jpg 或 png 。
(四)照片需為 3 個月內拍攝之照片(若上傳相片與本人差異太大或所提供之相片不清晰,會造成全國賽報到流程不順暢,請各校務必從嚴檢視)。
四、請各校(台端)於 107 年 10 月 12 日(星期五)以前,將授權書(同意書)寄達(或親送)本府教育處終身教育科馬靜敏小姐核轉「中華民國 107 年全國語文競賽委員會」;照片亦於前述期限內完成傳送。
五、請各校(台端)務必於期限內送達著作權同意書、錄影錄音授權書及上傳大頭照,以免影響競賽員參賽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