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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優秀學生獎學金】有關各校申請「107學年度第1學期學業優秀獎學金」獎勵基準及以總分排序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獎勵基準:要符合二項規定才能申請
(一)高中部分: 1.前一學期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逹同年級、同年級同科(組)或學程之 PR70 以上。 2.無任何一科不及格。
(二)國中部分: 1.前一學期各學習領域成績達乙等(70 分)以上(含 70)。 2.無任何一科不及格。
(三)國小部分: 1.前一學期各學習領域成績達甲等(80 分)以上(含 80)。 2.無任何一科不及格。
二.以總分排序規定部分:除高中分數以 PR 值外,國小國中因領域數不同,故依前一學期之總平均分(取到小數第二位)來排序,各校檢附之附件四申請合格名冊,請填註總平均分數。完成之學校,請先將電子檔傳送承辦人。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務管理科
發布者: 葉以琳
連絡電話: 03-8462860#226
傳真號碼: 03-8462776
公告時間: 2018-09-11 16:00:00
最後修改: 2018-09-12 11:05:00
點閱數: 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