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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107年度花蓮縣志願服務優良志工選拔活動 ~

為激勵社會福利志工服務士氣,表彰其優良服務事蹟,本府將舉辦「107 年度花蓮縣志願服務優良志工選拔活動」,請擇優推薦適當人選。

壹、依據:
本獎勵依據「花蓮縣志願服務人員獎勵辦法」辦理。

貳、目的:
為激勵本縣志工長年秉持「施比受更有福,予比取更快樂」的理念,發揮助人最樂,服務最榮的精神,特舉辦「全縣志願服務優良志工表揚大會」表揚具有顯著績效或特殊貢獻之績優志工,給予至高之榮譽與肯定,並藉此弘揚志工情,激勵民眾踴躍投入志願服務行列,積極散播志願服務種子,提昇服務品質,共同為拓展社會福利工作及增進社會祥和而奉獻心力。

參、獎勵對象:
本府及所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法備案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屬志工,完成志願服務基礎及各類別特殊訓練且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並在本縣從事志願服務有具體優良事蹟足供佐證者。

肆、各獎勵項目候選條件:
一、 「長青志工獎」:
(一) 年齡滿六十五歲以上。
(二) 服務時數滿九百小時以上,並具有具體優良事蹟者(服務年資及時數之計算,係自九十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算至申請獎勵當年度六月三十日止)。
(三) 對提昇志願服務品質及形象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四) 本獎項不得重複受獎。
(五) 受推薦志工本獎項於同年度僅能擇一單位接受推薦,不得重複於兩個以上單位推薦。
(六) 受推薦志工本獎項於同年度與其他獎項僅能擇一推薦。

二、 「績優志工獎」:
(一) 服務時數滿九百小時以上(服務年資及時數之計算,係自九十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算至申請獎勵當年度六月三十日止)。
(二) 由本縣祥和計畫運用單位推薦一名。
(三) 對提昇志願服務品質及形象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四) 本獎項不得重複受獎。
(五) 受推薦志工本獎項於同年度僅能擇一單位接受推薦,不得重複於兩個以上單位推薦。
(六) 受推薦志工本獎項於同年度與其他獎項僅能擇一推薦。
三、 「企業志工獎」:
(一) 由企業主號召員工或員工自主團體從事志願服務。
(二) 服務時數滿九百小時以上(服務年資及時數之計算,係自九十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算至申請獎勵當年度六月三十日止)。
(三) 有具體服務優良事蹟者。
(四) 受推薦志工本獎項於同年度僅能擇一單位接受推薦,不得重複於兩個以上單位推薦。
(五) 受推薦志工本獎項於同年度與其他獎項僅能擇一推薦。
四、 「家庭志工獎」:
(一) 家族內直系、旁系及姻親親屬二等親內關係二人以上從事志願服務。
(二) 服務時數滿九百小時以上(服務年資及時數之計算,係自九十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算至申請獎勵當年度六月三十日止)。
(三) 有具體服務優良事蹟者。
(四) 受推薦志工本獎項於同年度僅能擇一單位接受推薦,不得重複於兩個以上單位推薦。
(五) 受推薦志工本獎項於同年度與其他獎項僅能擇一推薦。
五、 「青年志工獎」:
(一) 年齡介於 18 歲至 30 歲之間。
(二) 服務時數滿九百小時以上(服務年資及時數之計算,係自九十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算至申請獎勵當年度六月三十日止)。
(三) 有具體服務優良事蹟者。
(四) 受推薦志工本獎項於同年度僅能擇一單位接受推薦,不得重複於兩個以上單位推薦。
(五) 受推薦志工本獎項於同年度與其他獎項僅能擇一推薦。

伍、評選方式:
一、初審推薦:
(一) 本縣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含本府各運用單位及民間單位)應於 9 月 7 日前向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
(二) 運用單位志工人數 50 人以下得推薦 2 人, 51 至 100 人得推薦 3 人。
(三) 由推薦之運用單位於檢具推薦表及相關資料送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應逕予審查。
二、 複審:
(一)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衛生福利部全國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或紀錄冊影本審查申請人教育訓練、紀錄冊證號、服務年資及服數時數。
(二)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複審作業應於 9 月 26 日前完成並將獲選資料函送主管機關彙整,由主管機關統一公告並於年底辦理公開表揚。
(三) 審查標準:服務年資佔 10%、服務時數佔 40%、優良事蹟佔 40%、受獎紀錄佔 10%。
(四) 逾期提送者不予受理。

陸、應備文件:
請以 A4 紙張、雙面影印、備齊以下資料並依順序排列後於左側裝訂,請勿使用資料簿(套)。
一、 推薦表:
1. 包括志工 1 吋半身照片(黏貼照片)
2. 請黏貼身份證影本
3. 推薦單位請於推薦表上核章。
4. 文字請以標楷體、 12 字型、固定行高、 20pt 橫書電腦繕打。
5. 清楚之服務照片 1 張(請依格式黏貼)
二、 其他志工績優事蹟佐證資料,應與志願服務有關。
三、 申請以上獎項之志工如於不同服務類別運用單位服務,其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可以併計,並以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所登載之服務年資及時數為依據(紀錄冊影本為輔),並由推薦單位於推薦表中略述志工服務事蹟。

捌、獎勵:
一、本計畫各獎項得主,於年底辦理表揚頒獎活動,採公開表揚方式獎勵,以收宣導之效。
二、獎項內容:獎牌乙座及獎品乙份。

玖、相關電子表件請逕自連結至相關網址 1 下載。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終身教育科
發布者: 馬靜敏
連絡電話: 03-8462783
傳真號碼: 03-8462787
公告時間: 2018-08-12 16:00:00
最後修改: 2018-08-13 17:25:00
點閱數: 3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