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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 106學年度學校輔導人員在職18小時進修調查,請各校盡快完成。(公務填報3966)

一、查學生輔導法業經總統華以總一義字第 10300168991 號令公布施行,依據學生輔導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略以:「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每年應接受在職進修課程至少 18 小時...」爰各地方政府應依上開規定督導所屬學校之輔導主任、組長、專兼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每年進行在職 18 小時進修。
二、為了解各校每年進行在職 18 小時進修情形,故請各校確實填報並請將研習紀錄掃描上傳。(未達 18 小時研習時數者,務必於 7 月 31 日前參加相關研習並取得時數),以確實符合法規規定。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務管理科
發布者: 沈聖輝
連絡電話: 03-8462860#222
傳真號碼: 03-
公告時間: 2018-07-01 16:00:00
最後修改: 2018-07-02 08: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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