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RSS訂閱
日期從
關鍵字
72671

【107學年度在地文化融入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補助】有關申請107學年度在地文化融入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補助經費一案,有意申辦之園所請於107年6月1日前免備文逕送紙本實施計畫書1份至本府教育處審核。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07 年 5 月 9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70051793 號函暨「推動本土語言及在地文化融入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原則」辦理。

二、有意申辦之園所請於 107 年 6 月 1 日前免備文逕送紙本實施計畫書 1 份至本府教育處審核,有關實施計畫書、授權書及相關補助辦法請逕至本府教育處處務公告(編號:)下載。

三、本案補助基準及原則如下:
(一)依據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以及所在之地理位置、人文及風俗等,自編在地文化融入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參考教材,且須包含大班、中班、小班及幼幼班各年齡層至少各 1 個主題(申請時須檢附初步擬定之參考教材架構)。

(二)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15 萬元,本縣以提報 1 案為原則。

(三)經費之支用項目如下:
1、撰稿費(每千字以 700 元計)。
2、圖片使用費(每張以 300 元計)。
3、審查費(每千字以 200 元計)。
4、印刷費。
5、專家諮詢費。
6、專家諮詢交通費。
7、資料蒐集費(上限 3 萬元)。
8、健保補充保費。

四、本案經費請撥及核銷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及下列說明辦理:
(一)本案執行期間為 107 年 8 月 1 日至 108 年 6 月 30 日,應於計畫實施完竣後 2 個月內(108 年 8 月 31 日前),提報下列資料報府辦理核結事宜:

1、成果報告(紙本及電子檔各 1 份):包含實施計畫、參考教材完整內容及授權書。
2、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 1 份。

(二)本案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應確實依照核定計畫內容執行,經費如需異動,應報本府核定通過後始得變更。

五、本案補助產出之參考教材,國教署得於符合教保目的之範圍內,無償重製及使用。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發布者: 張晉煒
連絡電話: 03-8462860#263
傳真號碼: 03-8462780
公告時間: 2018-05-10 16:00:00
最後修改: 2018-05-11 08:33:00
點閱數: 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