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公告】「106年全國中小學客家藝文競賽」初賽暨總決賽業辦理完竣,請貴校(園)依說明於4/17(二)前提報建議敘獎名單,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客家委員會 106 年 11 月 21 日客會文字第 1060017271 號函辦理。
二、依旨揭藝文競賽實施計畫之獎勵規定,對於參加初賽及總決賽隊伍之領隊、管理、伴奏及指導老師(含客語教學支援人員),依比賽成績得從優獎勵(初賽:特優嘉獎 2 次、優等嘉獎 1 次;總決賽:第 1 名記功 1 次、第 2 、 3 名嘉獎 2 次、第 4 、 5 名嘉獎 1 次),準此,請各參賽單位於 107 年 4 月 17 日前,將東區初賽或全國決賽敘獎建議名單電子檔(包括幼兒園請寄 WORD 檔案寄至以下信箱: happy11123200@gmail.com),紙本一式兩份核章後另寄至本府教育處承辦人。
三、依「花蓮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育專業人員獎懲作業要點」第四條作業注意事項第六款:「同一事項應俟全部執行完成後(含各項競賽活動初賽、複賽、決賽),視實際情形擇優辦理敘獎;經辦同性質活動各組比賽均獲獎時,以擇優不重覆敘獎為原則」。是以,本案補充敘獎方式如下:
(一)同校參加同一場次(如東區初賽)之不同類(組)皆獲獎者,其敘獎人員遇重複名單時,擇優獎項給予敘獎。
(二)參加全國決賽隊伍,應視比賽結果以東區初賽或全國決賽成績擇一辦理敘獎。
(三)各校領隊、管理人員敘獎員額以 1 人為限;各類組伴奏 1 人、指導 2 人為限。
(四)教學支援人員指導二校以上獲獎者,得分別敘獎。
四、檢附藝文競賽東區初賽暨總決賽敘獎額度一覽表 1 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