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校園飲用水衛生安全,請各校應依「飲用水管理條例」及「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應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維護,每月至少 1 次(如更換、清洗濾心、濾材、消毒機台、管線或其他維護等),並將每次維護內容詳細記載於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其紀錄應保存 2 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二、依據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飲用水設備水質狀況之檢測時,其檢測項目及頻率規定如下:
(一)接用自來水者:經飲用水設備處理後水質,應每隔 3 個月檢測大腸桿菌群。
(二)非接用自來水者:經飲用水設備處理後水質,應每隔 3 個月檢測大腸桿菌群;其水源應每隔 3 個月檢測硝酸鹽氮及砷。其中水源之硝酸鹽氮及砷,連續 1 年檢測結果均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時,自次年起改為每隔 6 個月檢測 1 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三)水質檢測紀錄應保存 2 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三、蓄水池、水塔之清潔與維護管理,至少應每半年至 1 年清洗 1 次(視水質情況調整),並留存維護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