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事項再公告】有關「花蓮縣政府暨花蓮縣國民中小學辦理學校午餐執行要點」,請各校詳閱並配合辦理。
一、本府 106 年 8 月 7 日府教體字第 1060147480 號函諒達。
二、為策進午餐品質督導作為,已修訂旨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九點及第十點相關規定,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1.學校應成立午餐工作推行委員會,並由校長、各處室主任、營養師、衛生組長、教師、護理師(士)、學生代表及家長代表等組成,其中現任家長應占四分之一以上。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2.學校午餐工作日誌︰每日下午四時前至午餐網站登載,工作日誌每日由家長會委員簽章及校長核章後裝訂成冊留存,以確實掌控午餐供應情形,本府得隨時調閱各校午餐日誌;如家長會委員經通知當日無法到校,應於工作日誌註明。
三、檢附「花蓮縣政府暨花蓮縣國民中小學辦理學校午餐執行要點」及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