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有關獎補助105學年度第2學期身心障礙幼兒「招收單位」及「教育補助」經費,自106年2月1日申請至106年4月15日止,請查照。
一、旨揭事項已依花蓮縣政府 106 年 1 月 20 日府教特字第 1060015273 號函諒達,請相關人員注意申請期限。
二、有關獎補助 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身心障礙幼兒「招收單位」及「教育補助」經費,請先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確認個案身份(通報及鑑定文號),符合補助條件者,再至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申請經費,並依公文內說明規定辦理。
三、為推展身心障礙幼兒早期療育政策,本補助款所稱幼兒,係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或評估醫院)」開立之「發展遲緩」證明、或符合「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規定之身心障礙學生,並經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鑑輔會認定,應予提供特殊教育之幼兒。
四、本學期申請期限,請幼兒園(機構)自本年 2 月 1 日起至 4 月 15 日止,先至特教通報網完成申請人通報、鑑定等相關程序,確認個案取得鑑定文號後,於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填報申請,並檢附相關申請表件逕送本府憑辦,逾期未上網填報及送交申請表件,將不予補助。
五、申請獎補助檢附資料:
(一)申請總表(即申請經費印領清冊)一式 2 份:務請自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列印,本府不受理其他書面資料,立案私立幼兒園(機構)申請兩項補助者,請依申請項目分別列印及核章。
(二)幼兒個別化教育計畫( IEP )雙面列印影本 1 份:務請申請獎補助之立案私立幼兒園(機構)繳交,並於影本上註明與正本相符等字樣核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