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105學年度第1學期「傷殘榮軍暨軍人遺族子女就學優待金」及「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金」公告說明
因有學校反應府教學字第 1050217402 號收文後,文中內容說明項目,無文字敘述內容,經查證為公文傳送問題,在此公告文中說明內容,若還有問題請洽教育處學管科蔡鴻曜老師,電話: 8462860 分機 238 ,特此公告業務承辦人,不便之處敬請海涵。
一、依據本縣辦理軍公教遺族暨傷殘榮軍子女就學優待實施要點辦理。
二、「傷殘榮軍暨軍人遺族子女就學優待金」會計子目 CC5051 ,款項由 105 年度本府教育處
「國民小學教育計畫-國民小學學務管理及獎補助-獎助學員生給與(國中小軍人遺族子
女就學優待金)」項下支應;「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金」會計子目: CC5052 ,款項由
105 年度「行政管理及推展計畫-教職員退休撫卹給付-其他福利費-退休及支領年撫卹金
之遺族子女教育補助費」項下支應。
三、請縣屬學校於 105 年 12 月 5 日(星期一)前檢附收款收據請款,並於 12 月 30 日前寄(送)經
費結報表至本府教育處辦理核銷;私立海星國中及海星國小部分,請以收據及經費結報
表請款(附件三),原始憑證(印領清冊)留存學校;前開款項撥付各校後應核實發予
申請學生。
四、為避免與教科書補助款重複請領,本項補助已扣除該款並核予差額,惟仍不得申請學雜
費補助;同時具有多項減免或補助身分者,依規定僅能擇一辦理。
五、另請各校辦理學生申請補助時,依「本縣辦理軍公教遺族暨傷殘榮軍子女就學優待實施
要點」確實審查並加強宣導,避免造成當事人不諳規定,重複申請政府補助。